当前位置:首页 > 德育之窗 > 文明创建 >
文明创建

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

发布时间:2011-05-09 00:00:00   来源:    浏览:

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,强化苑区、处室的创建工作责任,使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和 《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》(以下简称两个 “测评体系”)工作全面达标,确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出差错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《济源市沁园中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》 (以下简称 “办法”)。

一、目的:本办法所称的追究,是指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领导不力、工作不实、行动迟缓、推诿扯皮或有较大过错行为的苑区、处室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二、原则:坚持按照实事求是,权责统一,有错必究,责任与过错相对应,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。

三、本办法所称的追究对象为:按照教育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下发的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》、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》承担指标责任的学校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、处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。

四、责任追究内容主要有以下6项:

1.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落实情况;

2.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落实情况;

3.校创建办布置的工作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;

4.学校各类专项检查落实情况;

5.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;

6.各类材料上报情况。

五、责任追究方式及条件

(一)追究方式:

1.责令作出检查;

2.通报批评;

3.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资格;

4、扣除绩效工资;

5.诫勉谈话;

6.解聘;

7.责令辞职,免职。

(二)责令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检查:

1.因创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再次下发整改通知的;

2.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局级或局级以上媒体曝光的;

3凡被责令作出检查两次的,对相关苑区、处室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。

4、凡被通报批评两次的,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,相关责任人扣除绩效考核50元,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。

(三)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解聘或责令辞职、免职。

1.未完成 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》、 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》重点任务的;

2.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、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。

 


上一篇:文明卫生区、办公室、寝室、教室标准
下一篇:关于加强交通违章专项整治的通知